甘肃渭源投资环境之现状令人堪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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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刘丹,下称“我方”)受杨飞球委托于2016年9月7日起,与胡伟铃及他的收购人员鲜双林赶到重庆市红村乡收购党参并签订《党参收购合作协议》(证据见附件一),约定由我方提供党参原料,并由胡伟铃位于甘肃省渭源县伟盛药业工厂进行加工。

  

  截止到9月13日我方在重庆共收购党参鲜货:103466.7公斤,干货:21405.02公斤。共计4车,并发往甘肃省渭源县伟盛药业工厂。从2016年9月13日至20日又赶去甘肃文县收购党参,其中在文县收购党参鲜货:34538.4公斤,干货:7513.8公斤,党渣:120.3公斤,成品节子:2766.4公斤,共计3车,也发往甘肃渭源县伟盛药业工厂。在重庆市和甘肃省文县两地共计收购费用:284万余元。

  后又因胡伟铃提出资金紧张且方便统一生产管理,让我方收购其之前其收购回来的存货,于是我方先后于2016年9月30日出资收购了胡伟铃、鲜双林之前他们自己收购的党参鲜货:43499.6公斤,干货:4194.4公斤。又于2016年10月16日出资收购了胡伟铃、鲜双林他们自己收购的党参鲜货45812.9公斤,干货:3629.7公斤。两次共计收购费用:161.43万元。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出资收购胡伟铃、鲜双林的这两批存货前期先支付75万元,剩余的86.43万元需要将此批货物加工销售完成后再支付给胡伟铃、鲜双林二人。

  至此,前述所有党参干货及鲜活均收购完毕(所有收购凭证见附件二)。所有收购的党参货物,我方都与胡伟铃、鲜双林指派人员核对货物数量、重量,核对无误后我方将全部货物存放在为我方负责加工的工厂伟盛药业的仓库中,以便后续加工,且签订货物入库单为证(证据见附件三,所有入库单需要杨总提供)。至此我方共计收购党参货物总额(含运费中介费):445.44万余元,实际共支付出收购款359.01万元。

  加工销售过程

  按照合同约定,胡伟铃、鲜双林对我方所收购的党参进行加工。我方也与胡伟铃、鲜双林、江滨(广州普邑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此批党参货物的联系销售渠道方(但是广州普邑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幕后老板是胡伟铃)签订了党参销售回款协议(销售协议具体详情见证据附件四)。我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016年9月20日到2016年12月12日发往广州及当地并确认其已销售出去党参货物共计23040.3公斤,共计销售货款约:170多万(证据见附件五)。但是江滨按照胡伟铃的指使恶意违约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将我方党参货物销售后不将此笔货款转给我方,并伙同胡伟铃、鲜双林二人私自挪用我方货款,还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经过我方多次缴要只收回货款:41.645万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6日我方因其三人不按合同规定,擅自违约,我方决定停止党参加工合作。并于2016年12月27日至30日对剩余党参进行盘点称重,共计剩余党参成品及半成品:45578.4公斤。停止加工之后广州销售公司江滨还以回款为要挟与我方协商用广州销售公司仓库的2440公斤党参节子和我方置换党参饮片6253.4公斤,我方为要回货款无奈只好同意置换(证据见附件六)。又于2017年1月12日以成品货物存放冷库不易变质为理由又要求我方将加工好的成品5750.5公斤党参发往江滨广州销售公司冷库存放,但这次我方要求存放但不让销售(证据见附件七)。剩余的约33.5吨货放入伟盛药业仓库上锁并贴封条封存(证据见附件八)。

  胡伟铃、鲜双林、江滨、李辉偷盗行为:

  今年4月份,我方人员来到甘肃渭源县查看存放在伟盛药业仓库的党参货物,却发现仓库的锁被砸开,里面约20吨党参货物已经被胡伟铃私下盗走,经调查得知是胡伟铃趁我方人员不在的时候派李辉把锁砸掉并将货物拉走的。目前,我方被盗走的党参货物不知所踪(证据见附件九)。随后,我方找到了胡伟铃、李辉向其索要货物,但对方拒不承认是他们拉走了货物。

  我方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出却不予理会。随后又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李辉主动与我方沟通,承认偷盗我方货物且李辉签订承诺书(证据见附件十),承诺在2017年5月23日将偷盗的20吨货物归还我方,渭源县公安局根据承诺书称对方承诺归还货物为由不予立案,我们申请复议,仍不予立案(证据见附件十一)。但截至到2017年5月31日。胡伟铃、鲜双林、李辉、江滨仍找各种理由不予归还我方货物。

  总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及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胡伟铃、鲜双林、李辉、江滨应经过我方同意才能对货物进行加工。在胡伟铃不予返还销售回款并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我方已经明确解除合同并终止双方的合作,将货物封存在甘肃渭源县伟盛药业工厂的仓库内。胡伟铃、鲜双林、李辉、江滨在春节期间趁我方人员不在现场的时候秘密地将锁砸开把我方所有的货物盗走,总计干货约20吨,价值约人民币200万元,胡伟铃、鲜双林、李辉、江滨的上述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构成盗窃罪。

  我方作为一个外地投资者到甘肃省境内投资,如今已落得是钱货两空,损失惨重。至此,我方已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胡伟铃、鲜双林、李辉、江滨的刑事责任,惩戒犯罪分子,但令人震惊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却消极办案,错误认定本案事实,至今放任嫌疑人逍遥法外,致使我方投诉无门。我方现再次恳请当地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切实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甘肃渭源的良好投资形象。

  投诉人:刘丹18689756785

  18976454556

  2017年6月29日


发表于 2017-7-3 21:17:23 最后修改于 2017/7/3 2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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