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法检两院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揭露(转载)
浏览量:534 回帖数:0
1楼
关于浙江临安法检两院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揭露(公开信)
我叫方学军,是一位民主党派干部,为中国民主促进会临安市委委员,原临安市河桥镇副镇长,过去两年中,一起从天而降的离奇冤案彻底改变了我和家人平静的生活,我的父亲在我蒙冤后因不堪忍受村民的非议含恨而死,我的妻子因我的案件承受巨大压力一度精神失常,至今仍在服用药物,我的女儿因我被抓时正值高考情绪大受影响发挥严重失常,至于我自己,则被错误关押了一年有余,经受了精神和肉体双重之痛。今天我要对这起离奇冤案发生的具体经过及相关办案人员严重违法办案情况进行公开揭露。
一、案件经过
因为人正直廉洁,遭腐败分子联手诬告陷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我被临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进行立案调查并刑拘,材料报送杭州市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杭州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核,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六月五日,临安市检察院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为继续寻找我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临安市检察院又对本人在河桥莹石矿业有限公司张家湾矿区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进行了侦查,并于八月上旬把炮制的黑材料再次报送杭州市检察院,请求批捕。杭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在杭州市检察院两次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该慎重对待此案,予以撤案,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应该是骑虎难下的缘故),临安市检察院仍然于十月底以本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安市人民法院于十一月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审过程中发现许多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存在自相矛盾及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法院于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书面传票通知本人在二十八日再次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然而,蹊跷的事情发生了,两天后,又突然通知我说不开庭了,原来,法检两长已经把案子定了,判决书在二十五日就已经打好,再次开庭审理就穿帮了,事实都没查明,判决已经出来了,典型的未审先判,最高院反复强调的刑事案件审理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成了摆设。十二月九日,公开开庭宣判,临安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当庭羁押收监。一审判决后,本人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杭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当庭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八月七日,杭州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对于两项罪名,在给临安法院的案件内部意见函中,杭州中院明确认定受贿罪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名的第一项不成立,第二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作进一步补充调查)。重审过程中,临安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定罪证据,九月二十八日,在铁的事实面前,临安市检察院不得不在变更起诉书中承认对我的受贿指控与事实不符(不是受贿证据不足,也不是刑修九司法解释出台后达不到受贿罪起诉标准,而是承认与事实不符,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检察院承认是栽赃陷害,也终于印证了河桥镇当地百姓对我的评价:方镇长如果是□□,那河桥就没有清官了,感谢百姓对我的信任),同时以与事实不符为由撤消对同案犯夏某行贿罪起诉,但仍强行变更起诉本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十月二十二日,重审开庭审理,可能是做贼心虚吧,一周后,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了一个月,又是一无所获(看来要炮制假证把一个无罪的人定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没能提供任何新的有效证据。十二月九日,再次开庭审理,二十二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改判本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当庭取保候审,至此,我已被错误关押一年有余。宣判后,本人再次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一个案件事实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子,而且是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仅仅只是提交了一份上诉状的情况下就让杭州中院整整审了九个月,不是案件错得实在离谱,也不会让审判长这么头疼。不过,杭州中院终于还是送了临安法院和检察院一个大礼包,而且居然是在杭州市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奇葩判例,傻子都知道背后发生了什么。
二、办案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一)、在临安市检察院侦察阶段,本人遭到了连续七十余小时的疲劳审讯,办案人员实行车轮大战,不给我休息,到后来我连站立行走都极其困难,上厕所都是法警搀扶着去的,办案负责人江某放言,?到了检察院不交代点问题是出不去的,你们当领导的不可能没有经济问题。还说纪委某主要领导说了,必须查出经济问题,没问题也要查出点问题(估计是假传圣旨,纪委主要领导哪能这么说);他利用我女儿即将高考的情况胁迫我,逼我按他的意思交代,同时还威胁把我妻子也关进来,同时又说只要照他的意思办,就可以取保出去陪女儿高考,不然夫妻两人都在里面,孩子考砸了做父母的会内疚一辈子。为了孩子,也因为身体已经极度虚弱,实在支撑不下去了,最后我被迫违心按照他事先给我量身定做的一份材料交代了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四万二千元受贿,(一开始他抛出的方案是要我承认受贿十五万,我对这种根本就不存在的栽赃表示愤慨,坚决拒绝,也许连他自己都觉得这种莫须有的事情实在有点过分了,所以后来降到四万二,还说不能再少于这个数了)。同时,按照他们的意思交代了卫生院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滥用职权材料。由于杭州市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出来后,他态度忽然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把我们夫妻两人叫到他办公室,说全靠他帮忙我才出得来,我的案子不大,证据也确实存在问题,有可能会不起诉,让我到他家里去一趟,意思一下,并要求我到检察长家里去拜访一下。我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没必要送他们钱物,索贿不成,他恼羞成怒,叫嚣说?别以为自己无罪就拿你没办法,我们检察院说你有罪就有罪,法院得听我们的!?,后来还在我老家村子里和几个村民扬言:?老酒香烟都没吃到,我要把他搞透搞臭?。
(二)案件审理阶段,又发生了某些领导插手具体案件、严重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由于合议庭在十一月十七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发现检察院指控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法院通知十一月二十八日继续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然而,案子却偷偷在二十五日就判掉了,也就是说,事实都没搞清楚,案子就先判了。后来才知道,法检两长开了协调会,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对案子作了定性。法院讨论案子时,检察院派人现场督办,要求法院在检察院年度考核截止日期即二十五日前一定要判掉,以获得加分,法院给了检察院这个面子。本人上诉后,杭州中院承办法官打电话给临安法院承办法官,问为什么在开庭后一个礼拜就仓促结案,回答是?领导的意思??我的意见没人听?。二审期间,由于杭州市检察院和中院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发现了该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临安法检两院的某些领导坐不住了,多次去杭州法检两院做工作,要求维持原判。于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子被拖了整整八个月,幸亏杭州市检察院和中院顶住说情,案子终于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临安市检察院以原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撤消了对我的受贿指控和对夏某的行贿指控,变更并保留滥用职权罪起诉,最终,临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本人在卫生院工程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罪名不成立,但仍然强行认定我一个乡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矿业公司擅自变更开采方案进行违规开采负有监管责任(老百姓都知道这是归国土部门监管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判三缓三。国土资源部对该案中矿业公司违反约定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违规开采这种情况的处罚有明确答复: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可以归矿业公司合法经营销售,但应对矿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严重的甚至吊照的处罚,国家和浙江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律法规也是这样明确规定的。把法律法规都明确认定应归矿业公司所有的矿产品居然说成是国家损失,然后椐此来给我定罪,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这样的判决,恐怕连强盗都汗颜了,看来临安是法外有法了。法官和检察官显然不会是法盲,案子毫无疑问是领导判的,怕的是错案责任追究,脑袋上的乌纱帽不保,所以只能枉法裁判,牺牲一位民主人士的清白了。说句过头话,似乎带有党派歧视、□□迫害味道了,因为连法院的枉法判决书也不得不承认,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在该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承担主要责任且拿了人家好处(在案证据显示采矿人给国土部门的人送了财物)的人居然可以毫发无损,无论法理还是情理,都无法自圆其说了。杀人者无罪,旁观的却要判刑,临安司法当局,你让人怎么相信司法公信力,谈何公平公正?有人告诉我,谁让你是民主党派,谁让你那么廉洁,我一笑了之,我宁愿相信这是扯淡,中共不可能这样对待民主党派的,这是个别办案人员和领导蓄意制造的冤案,当然,清官没有好下场,这也是有史为鉴的。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坚实推进,各项司改制度措施陆续出台,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预司法公正行为出台了严厉的防范和问责规定,建立了司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全国各地都在纠正平反历史上发生的各类冤假错案,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临安法检两院仍然顶风作案,蓄意制造错案,公然和中央唱对台戏,不能不令人愕然。习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民主党派干部,我坚信总书记的话一定会实现。
宋代诗人王令有诗云: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知名律师斯伟江在评述重庆打黑李庄案时有如下一段话: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这段话,也将是我和我的家人的执着与信念!我们将坚决申诉和控告到底,直至平反昭雪的那一天!
方学军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我叫方学军,是一位民主党派干部,为中国民主促进会临安市委委员,原临安市河桥镇副镇长,过去两年中,一起从天而降的离奇冤案彻底改变了我和家人平静的生活,我的父亲在我蒙冤后因不堪忍受村民的非议含恨而死,我的妻子因我的案件承受巨大压力一度精神失常,至今仍在服用药物,我的女儿因我被抓时正值高考情绪大受影响发挥严重失常,至于我自己,则被错误关押了一年有余,经受了精神和肉体双重之痛。今天我要对这起离奇冤案发生的具体经过及相关办案人员严重违法办案情况进行公开揭露。
一、案件经过
因为人正直廉洁,遭腐败分子联手诬告陷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我被临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进行立案调查并刑拘,材料报送杭州市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杭州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核,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六月五日,临安市检察院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为继续寻找我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临安市检察院又对本人在河桥莹石矿业有限公司张家湾矿区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进行了侦查,并于八月上旬把炮制的黑材料再次报送杭州市检察院,请求批捕。杭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在杭州市检察院两次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该慎重对待此案,予以撤案,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应该是骑虎难下的缘故),临安市检察院仍然于十月底以本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安市人民法院于十一月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审过程中发现许多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存在自相矛盾及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法院于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书面传票通知本人在二十八日再次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然而,蹊跷的事情发生了,两天后,又突然通知我说不开庭了,原来,法检两长已经把案子定了,判决书在二十五日就已经打好,再次开庭审理就穿帮了,事实都没查明,判决已经出来了,典型的未审先判,最高院反复强调的刑事案件审理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成了摆设。十二月九日,公开开庭宣判,临安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当庭羁押收监。一审判决后,本人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杭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当庭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八月七日,杭州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对于两项罪名,在给临安法院的案件内部意见函中,杭州中院明确认定受贿罪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名的第一项不成立,第二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作进一步补充调查)。重审过程中,临安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定罪证据,九月二十八日,在铁的事实面前,临安市检察院不得不在变更起诉书中承认对我的受贿指控与事实不符(不是受贿证据不足,也不是刑修九司法解释出台后达不到受贿罪起诉标准,而是承认与事实不符,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检察院承认是栽赃陷害,也终于印证了河桥镇当地百姓对我的评价:方镇长如果是□□,那河桥就没有清官了,感谢百姓对我的信任),同时以与事实不符为由撤消对同案犯夏某行贿罪起诉,但仍强行变更起诉本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十月二十二日,重审开庭审理,可能是做贼心虚吧,一周后,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了一个月,又是一无所获(看来要炮制假证把一个无罪的人定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没能提供任何新的有效证据。十二月九日,再次开庭审理,二十二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改判本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当庭取保候审,至此,我已被错误关押一年有余。宣判后,本人再次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一个案件事实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子,而且是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仅仅只是提交了一份上诉状的情况下就让杭州中院整整审了九个月,不是案件错得实在离谱,也不会让审判长这么头疼。不过,杭州中院终于还是送了临安法院和检察院一个大礼包,而且居然是在杭州市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奇葩判例,傻子都知道背后发生了什么。
二、办案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一)、在临安市检察院侦察阶段,本人遭到了连续七十余小时的疲劳审讯,办案人员实行车轮大战,不给我休息,到后来我连站立行走都极其困难,上厕所都是法警搀扶着去的,办案负责人江某放言,?到了检察院不交代点问题是出不去的,你们当领导的不可能没有经济问题。还说纪委某主要领导说了,必须查出经济问题,没问题也要查出点问题(估计是假传圣旨,纪委主要领导哪能这么说);他利用我女儿即将高考的情况胁迫我,逼我按他的意思交代,同时还威胁把我妻子也关进来,同时又说只要照他的意思办,就可以取保出去陪女儿高考,不然夫妻两人都在里面,孩子考砸了做父母的会内疚一辈子。为了孩子,也因为身体已经极度虚弱,实在支撑不下去了,最后我被迫违心按照他事先给我量身定做的一份材料交代了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四万二千元受贿,(一开始他抛出的方案是要我承认受贿十五万,我对这种根本就不存在的栽赃表示愤慨,坚决拒绝,也许连他自己都觉得这种莫须有的事情实在有点过分了,所以后来降到四万二,还说不能再少于这个数了)。同时,按照他们的意思交代了卫生院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滥用职权材料。由于杭州市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出来后,他态度忽然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把我们夫妻两人叫到他办公室,说全靠他帮忙我才出得来,我的案子不大,证据也确实存在问题,有可能会不起诉,让我到他家里去一趟,意思一下,并要求我到检察长家里去拜访一下。我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没必要送他们钱物,索贿不成,他恼羞成怒,叫嚣说?别以为自己无罪就拿你没办法,我们检察院说你有罪就有罪,法院得听我们的!?,后来还在我老家村子里和几个村民扬言:?老酒香烟都没吃到,我要把他搞透搞臭?。
(二)案件审理阶段,又发生了某些领导插手具体案件、严重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由于合议庭在十一月十七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发现检察院指控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法院通知十一月二十八日继续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然而,案子却偷偷在二十五日就判掉了,也就是说,事实都没搞清楚,案子就先判了。后来才知道,法检两长开了协调会,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对案子作了定性。法院讨论案子时,检察院派人现场督办,要求法院在检察院年度考核截止日期即二十五日前一定要判掉,以获得加分,法院给了检察院这个面子。本人上诉后,杭州中院承办法官打电话给临安法院承办法官,问为什么在开庭后一个礼拜就仓促结案,回答是?领导的意思??我的意见没人听?。二审期间,由于杭州市检察院和中院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发现了该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临安法检两院的某些领导坐不住了,多次去杭州法检两院做工作,要求维持原判。于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子被拖了整整八个月,幸亏杭州市检察院和中院顶住说情,案子终于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临安市检察院以原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撤消了对我的受贿指控和对夏某的行贿指控,变更并保留滥用职权罪起诉,最终,临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本人在卫生院工程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罪名不成立,但仍然强行认定我一个乡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矿业公司擅自变更开采方案进行违规开采负有监管责任(老百姓都知道这是归国土部门监管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判三缓三。国土资源部对该案中矿业公司违反约定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违规开采这种情况的处罚有明确答复: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可以归矿业公司合法经营销售,但应对矿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严重的甚至吊照的处罚,国家和浙江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律法规也是这样明确规定的。把法律法规都明确认定应归矿业公司所有的矿产品居然说成是国家损失,然后椐此来给我定罪,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这样的判决,恐怕连强盗都汗颜了,看来临安是法外有法了。法官和检察官显然不会是法盲,案子毫无疑问是领导判的,怕的是错案责任追究,脑袋上的乌纱帽不保,所以只能枉法裁判,牺牲一位民主人士的清白了。说句过头话,似乎带有党派歧视、□□迫害味道了,因为连法院的枉法判决书也不得不承认,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在该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承担主要责任且拿了人家好处(在案证据显示采矿人给国土部门的人送了财物)的人居然可以毫发无损,无论法理还是情理,都无法自圆其说了。杀人者无罪,旁观的却要判刑,临安司法当局,你让人怎么相信司法公信力,谈何公平公正?有人告诉我,谁让你是民主党派,谁让你那么廉洁,我一笑了之,我宁愿相信这是扯淡,中共不可能这样对待民主党派的,这是个别办案人员和领导蓄意制造的冤案,当然,清官没有好下场,这也是有史为鉴的。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坚实推进,各项司改制度措施陆续出台,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预司法公正行为出台了严厉的防范和问责规定,建立了司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全国各地都在纠正平反历史上发生的各类冤假错案,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临安法检两院仍然顶风作案,蓄意制造错案,公然和中央唱对台戏,不能不令人愕然。习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民主党派干部,我坚信总书记的话一定会实现。
宋代诗人王令有诗云: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知名律师斯伟江在评述重庆打黑李庄案时有如下一段话: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这段话,也将是我和我的家人的执着与信念!我们将坚决申诉和控告到底,直至平反昭雪的那一天!
方学军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发表于 2017-5-18 19:54:30 最后修改于 2017/5/18 19:5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