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涉嫌隐瞒、虚假、 欺诈、重大遗漏情况 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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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实名举报信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特士兴”,IPO招股说明书中明显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现特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欺诈发行的事实,此公司一旦上市将损害大量股民的利益。
一、森特士兴涉及诉讼数量众多,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不诚信: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中可以查询到2013年至2016年期间,森特士兴公司涉及到的诉讼案件达30多起,数量惊人,包含买卖合同、工程施工、产品责任纠纷等,一般的工程施工公司都没有如此数量之多的诉讼,森特士兴诉讼数量远高于一般工程公司,说明公司资信非常有问题。更有甚者,森特士兴在IPO期间故意隐瞒了生产安全事故,(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浪成栋与森特士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eb55a85-2866-428a-89ed-d540e1d2d5c8]案件:原告浪成栋在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新疆兰石重装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现场,在修建彩板房时,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救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大量费用。该事故在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涉嫌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未如实披露。
二、公司高管独立性存疑,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但实际上,公司部分副总经理,存在未在上市公司领取薪水或未按照级别领取薪水为其逃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便利的情形,也未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的薪酬情况。例如,发行人副总经理黄亚明在森特士兴集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在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却未在森特士兴拟上市主体领取薪水。
三、公司毛利率逐年下降,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发行上市,对股民来说风险巨大。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
1.森特士兴2016年预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2.5%,但其毛利润增长率仅为3.31%,可能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如据此推测,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性极大,全年净利润存在严重不确定性。
2.我们还可以看出森特士兴毛利率以每年2.5%-4.5%的速度递减,足以说明其整体发展存在严重的问题。无论劳动力成本是否上涨,公司都难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而同期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却都保持着增长,森特士兴业绩下滑只能说明公司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3.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2015年,公司的销售费用仍有16.2%的增长,同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其公司高管却领取着高于同行业水平的薪水,如成功发行,将置股民利益于不顾,大肆发放奖金等。
4.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增长22.5%,而销售费用增长率确比2015年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更说明公司2015年存在乱发销售奖金或同时虚增收入及销售费用的情况。
5.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速度与总费用增长的速度不成比例。
据此2015年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实,调整利润到2016年的情况,应重点核查跨年项目。
四、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新型能源、节能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森特士兴持有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另外两人王辉和刘斌分别各持25%股份,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未超过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在森特士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代持达到不将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至森特士兴的目的。刘爱森的妻子李桂茹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使得刘爱森及其妻子已经可以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森特士兴母公司从事的光伏新能源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采购节能环保材料。刘爱森通过指使其妻子,令森特士兴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高价采购原材料,通过代持,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核查,以便刘爱森夫妇日后掏空森特士兴,关联交易的具体方式如下:
1.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再令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148.86万元。
2.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再令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37.88万元。
3.森特士兴全资子公司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每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钢卷超过1.5万吨,按每吨钢材2300元计算,每年至少采购3450万元。
另外,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201,同属一栋楼的上下楼层,中介机构明知上述情况却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故意隐瞒,只字未提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的关联情况,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追责。
希望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各位领导可以保护广大中小股民,严格审查存在欺诈的森特士兴公司,责令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解释说明,并提供除招股说明书以外更多的信息,例如审计报告等,供群众监督。同时希望其召开媒体发布会就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1月日
一、来龙去脉
举报对方的原因:
1、举报人所在公司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来与森特士兴为上下游供应关系,森特士兴向南京士兴采购服务和货物,但后来刘爱森与举报人在工程项目上及股权上有纠纷,森特士兴违约侵害了举报人及南京士兴关联方的利益,并在上市后不断恶意打压举报人关联公司。因此决定举报。
2、森特士兴IPO过程中疑似经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关照,IPO插队,提前获取批文,影响公平公正性。黄炜的小舅子叫朱振武,朱振武担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而森特股份正是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IPO的。黄炜可能是为了能让小舅子朱振武负责的森特股份尽早IPO,动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多方游说上级及发审委等部门尽快放行兴业证券的在审项目,更是为森特股份IPO夹塞儿插队多方协调,并加速拿到了证监会的批文,使森特股份IPO发行至少提前了几个月。
发审委2016年9月14日第135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森特股份(首发)申请;2016年11月11日森特股份收到了证监会《关于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按照当时每周核准不到10家的速度,一家企业从过会到拿到批文,至少需要4-6个月,森特股份仅仅用了不到2个月,这可能都是黄炜的功劳。大概也正是因为这层关系,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这么高级别的券商一把手也参加了森特股份的上市酒会。
同时由于森特股份上市前收到了大量的来自其他渠道的举报信,黄炜本身分管IPO发审委、稽查大队,这些举报信都被拦了下来。同时朱振武可能是为了避嫌,还特地隐藏了自己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并且注销了其律师资格证书。据传,刘爱森为向朱振武及黄炜表示感谢,许诺向其赠送高价值货币及房产。
3、举报信中所提及的内容主要通过森特士兴申报IPO的公开材料,及工商局、政府等官方渠道查询得出。对于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到的证据,均在文中写有“可能”字样写明,举报材料中证据的获取均合法合规。现有的证据足够立案调查了。但黄炜却一直不立案调查,根据常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应当举报人提供,所有都由举报人提供还要监管部门何用?一个杀人犯杀了人,单凭结果就可以立案调查了,证据的获取比如DNA验证,指纹验证等,应由警方进一步调查获取,而不是被害人提供。黄炜在收到各方举报人材料应当立案但不立案,属于提供保护伞和渎职行为。
二、具体违法违规
森特股份主要的违法违规情况集中在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关联方、财务关联交易、董监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与监管层勾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信的内容总结如下:
(一)举报信一
1.在IPO申报材料当中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高管独立性存疑,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六条发行人
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二)举报信二
1.存在故意隐瞒关联公司及同业竞争虚假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南重士兴”)与森特士兴实为关联方。招股说明书中却未认定为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三)举报信三
1.独立董事杨冠三、苏中一、王树平均存在独立性问题,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为弥补漏洞森特股份2016年年报补充披露了部分关联交易,包括杨冠三的参股公司:

但上述信息早就存在,为何招股说明书中不披露,而在举报人举报之后才披露?而且实际发生日期很有可能在16年以前就有,但审计报告和IPO申报材料之中根本没提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的问题。
(四)举报信四
1.“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逃税漏税以及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
2.刘爱森夫妇故意隐瞒关联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及“北京市三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关联交易,掏空拟上市公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1、2均违反公司法、税法、及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五)举报信五
1.公司现任三位监事叶渊先生、高伟先生、谢莉女士均没有法律、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违反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监事谢莉、高伟、副总经理蒋海峰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独立性存疑。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六)举报信六
1.仍然是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未披露,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七)举报信七
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齐涛、副总经理陈文、董事李桂茹(刘爱森之妻)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八)举报信八
1.监事高伟、副总蒋海峰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现行《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即使经过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可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监事高伟、副总蒋海峰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可能存在渎职方面的问题。
2.森特士兴第二大股东华勇集团的李勇配合刘爱森规避监管,通过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森特士兴销售服务,转移森特士兴利润,其关联交易未披露说明。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九)举报信九
IPO插队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拉拢高级别官员充当保护伞,涉嫌行贿高层提前获取IPO批文。
上述行为对应的,中介机构违反了以下规定:
兴业证券做为IPO保荐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第六十八条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第七十二条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希望达到的效果
1.主要目的:在媒体广泛传播、引起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重视,进而对森特股份进行立案调查,如欺诈IPO则应予以退市处罚。
2.附带审查黄炜,黄炜应回避森特士兴立案审查的办理,避免包庇的情况发生。纪检部门处理黄炜渎职行为。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特士兴”,IPO招股说明书中明显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现特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欺诈发行的事实,此公司一旦上市将损害大量股民的利益。
一、森特士兴涉及诉讼数量众多,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不诚信: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中可以查询到2013年至2016年期间,森特士兴公司涉及到的诉讼案件达30多起,数量惊人,包含买卖合同、工程施工、产品责任纠纷等,一般的工程施工公司都没有如此数量之多的诉讼,森特士兴诉讼数量远高于一般工程公司,说明公司资信非常有问题。更有甚者,森特士兴在IPO期间故意隐瞒了生产安全事故,(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浪成栋与森特士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eb55a85-2866-428a-89ed-d540e1d2d5c8]案件:原告浪成栋在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新疆兰石重装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现场,在修建彩板房时,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救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大量费用。该事故在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涉嫌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未如实披露。
二、公司高管独立性存疑,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但实际上,公司部分副总经理,存在未在上市公司领取薪水或未按照级别领取薪水为其逃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便利的情形,也未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的薪酬情况。例如,发行人副总经理黄亚明在森特士兴集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在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却未在森特士兴拟上市主体领取薪水。
三、公司毛利率逐年下降,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发行上市,对股民来说风险巨大。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
1.森特士兴2016年预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2.5%,但其毛利润增长率仅为3.31%,可能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如据此推测,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性极大,全年净利润存在严重不确定性。
2.我们还可以看出森特士兴毛利率以每年2.5%-4.5%的速度递减,足以说明其整体发展存在严重的问题。无论劳动力成本是否上涨,公司都难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而同期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却都保持着增长,森特士兴业绩下滑只能说明公司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3.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2015年,公司的销售费用仍有16.2%的增长,同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其公司高管却领取着高于同行业水平的薪水,如成功发行,将置股民利益于不顾,大肆发放奖金等。
4.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增长22.5%,而销售费用增长率确比2015年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更说明公司2015年存在乱发销售奖金或同时虚增收入及销售费用的情况。
5.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速度与总费用增长的速度不成比例。
据此2015年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实,调整利润到2016年的情况,应重点核查跨年项目。
四、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新型能源、节能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森特士兴持有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另外两人王辉和刘斌分别各持25%股份,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未超过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在森特士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代持达到不将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至森特士兴的目的。刘爱森的妻子李桂茹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使得刘爱森及其妻子已经可以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森特士兴母公司从事的光伏新能源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采购节能环保材料。刘爱森通过指使其妻子,令森特士兴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高价采购原材料,通过代持,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核查,以便刘爱森夫妇日后掏空森特士兴,关联交易的具体方式如下:
1.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再令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148.86万元。
2.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再令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37.88万元。
3.森特士兴全资子公司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每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钢卷超过1.5万吨,按每吨钢材2300元计算,每年至少采购3450万元。
另外,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201,同属一栋楼的上下楼层,中介机构明知上述情况却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故意隐瞒,只字未提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的关联情况,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追责。
希望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各位领导可以保护广大中小股民,严格审查存在欺诈的森特士兴公司,责令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解释说明,并提供除招股说明书以外更多的信息,例如审计报告等,供群众监督。同时希望其召开媒体发布会就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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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2016年11月日
一、来龙去脉
举报对方的原因:
1、举报人所在公司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来与森特士兴为上下游供应关系,森特士兴向南京士兴采购服务和货物,但后来刘爱森与举报人在工程项目上及股权上有纠纷,森特士兴违约侵害了举报人及南京士兴关联方的利益,并在上市后不断恶意打压举报人关联公司。因此决定举报。
2、森特士兴IPO过程中疑似经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关照,IPO插队,提前获取批文,影响公平公正性。黄炜的小舅子叫朱振武,朱振武担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而森特股份正是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IPO的。黄炜可能是为了能让小舅子朱振武负责的森特股份尽早IPO,动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多方游说上级及发审委等部门尽快放行兴业证券的在审项目,更是为森特股份IPO夹塞儿插队多方协调,并加速拿到了证监会的批文,使森特股份IPO发行至少提前了几个月。
发审委2016年9月14日第135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森特股份(首发)申请;2016年11月11日森特股份收到了证监会《关于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按照当时每周核准不到10家的速度,一家企业从过会到拿到批文,至少需要4-6个月,森特股份仅仅用了不到2个月,这可能都是黄炜的功劳。大概也正是因为这层关系,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这么高级别的券商一把手也参加了森特股份的上市酒会。
同时由于森特股份上市前收到了大量的来自其他渠道的举报信,黄炜本身分管IPO发审委、稽查大队,这些举报信都被拦了下来。同时朱振武可能是为了避嫌,还特地隐藏了自己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并且注销了其律师资格证书。据传,刘爱森为向朱振武及黄炜表示感谢,许诺向其赠送高价值货币及房产。
3、举报信中所提及的内容主要通过森特士兴申报IPO的公开材料,及工商局、政府等官方渠道查询得出。对于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到的证据,均在文中写有“可能”字样写明,举报材料中证据的获取均合法合规。现有的证据足够立案调查了。但黄炜却一直不立案调查,根据常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应当举报人提供,所有都由举报人提供还要监管部门何用?一个杀人犯杀了人,单凭结果就可以立案调查了,证据的获取比如DNA验证,指纹验证等,应由警方进一步调查获取,而不是被害人提供。黄炜在收到各方举报人材料应当立案但不立案,属于提供保护伞和渎职行为。
二、具体违法违规
森特股份主要的违法违规情况集中在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关联方、财务关联交易、董监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与监管层勾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信的内容总结如下:
(一)举报信一
1.在IPO申报材料当中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高管独立性存疑,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六条发行人
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二)举报信二
1.存在故意隐瞒关联公司及同业竞争虚假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南重士兴”)与森特士兴实为关联方。招股说明书中却未认定为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三)举报信三
1.独立董事杨冠三、苏中一、王树平均存在独立性问题,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为弥补漏洞森特股份2016年年报补充披露了部分关联交易,包括杨冠三的参股公司:

但上述信息早就存在,为何招股说明书中不披露,而在举报人举报之后才披露?而且实际发生日期很有可能在16年以前就有,但审计报告和IPO申报材料之中根本没提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的问题。
(四)举报信四
1.“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逃税漏税以及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
2.刘爱森夫妇故意隐瞒关联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及“北京市三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关联交易,掏空拟上市公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1、2均违反公司法、税法、及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五)举报信五
1.公司现任三位监事叶渊先生、高伟先生、谢莉女士均没有法律、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违反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监事谢莉、高伟、副总经理蒋海峰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独立性存疑。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六)举报信六
1.仍然是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未披露,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七)举报信七
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齐涛、副总经理陈文、董事李桂茹(刘爱森之妻)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八)举报信八
1.监事高伟、副总蒋海峰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现行《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即使经过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可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监事高伟、副总蒋海峰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可能存在渎职方面的问题。
2.森特士兴第二大股东华勇集团的李勇配合刘爱森规避监管,通过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森特士兴销售服务,转移森特士兴利润,其关联交易未披露说明。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九)举报信九
IPO插队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拉拢高级别官员充当保护伞,涉嫌行贿高层提前获取IPO批文。
上述行为对应的,中介机构违反了以下规定:
兴业证券做为IPO保荐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第六十八条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第七十二条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希望达到的效果
1.主要目的:在媒体广泛传播、引起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重视,进而对森特股份进行立案调查,如欺诈IPO则应予以退市处罚。
2.附带审查黄炜,黄炜应回避森特士兴立案审查的办理,避免包庇的情况发生。纪检部门处理黄炜渎职行为。
发表于 2017-5-14 21:41:36 最后修改于 2017/5/14 21:41:36
2楼
实名举报信之二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二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特士兴”)IPO招股说明书中仍然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
五、存在故意隐瞒关联公司及同业竞争的情形[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在森特士兴的招股说明书(1-1-176及1-1-177)中披露的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中,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南重士兴”)与森特士兴实为关联方。招股说明书中却未认定为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

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南重士兴注册于2001年3月23日,原注册地址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同为南宁市秀安路15号;南重士兴于2015年5月26日,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南宁市邕宁区广信路2号,见附件1(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地理信息)。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是翁家恩,翁家恩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刘爱森(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南重士兴公司担任董事,陈伟林(森特士兴的股东兼高管、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

则在南重士兴担任总经理,他们三个人可以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的影响,南重士兴实质上是森特士兴的关联方,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担任南重士兴监事。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却将南重士兴披露为非关联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与控股股东刘爱森合起来欺骗证监会,欺骗股民。附查询结果图:刘爱森这么做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套取应属于全体股东的利润。通过向南重士兴高价采购钢材,让南重士兴的自然人股东欧阳建宏为刘爱森代持股份,从而套取拟上市公司的利润。如果森特士兴发行上市了,将采用此方法不断套取所有散户股民的利益。

同时,由于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森特士兴的其他子公司(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及、沈阳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高度重叠,已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这违反了刘爱森、李桂茹夫妇于2014年6月23日分别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森特士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也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森特士兴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森特士兴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森特士兴,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森特士兴;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森特士兴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职务;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森特士兴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实体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5、本人在担任森特士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上述承诺均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森特士兴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森特士兴所有。”
面对刘爱森及森特士兴公司高管们如此虚假的陈述,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一定有更多的虚假材料,如果其股票得到了发行,那将是严重的欺诈发行。
我们相信证监会的老师们一定会给股民一个交代,不放过任何作假的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民。
我再次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1月日
附件1: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地理信息:



实名举报信之三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三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在前两封举报新中提到的内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已经重新报送了材料,并请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然而这次我要举报的是:
六、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杨冠三不独立[1.独立董事杨冠三、苏中一、王树平均存在独立性问题,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为弥补漏洞森特股份2016年年报补充披露了部分关联交易,包括杨冠三的参股公司。
但上述信息早就存在,为何招股说明书中不披露,而在举报人举报之后才披露?而且实际发生日期很有可能在16年以前就有,但审计报告和IPO申报材料之中根本没提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的问题。
独立董事杨冠三是“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杨冠三出资额277.08万,占9.236%。北纬机电主要代理销售联想产品,与森特士兴物流厂房机房业务存在上下游供货关系,可也产生关联交易。但上述信息及北纬机电

在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只披露了杨冠三持股的北京古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古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严重的欺诈,重大的遗漏,独立董事不独立。
七、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苏中一不独立:
苏中一,中审亚太的总咨询师,可以说德高望重。但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是苏中一配偶之兄持股90%的企业,森特士兴参股的公司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森特士兴发展的绿色节能建筑与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上下游关系,可以产生关联交易,如果目前没有,未来不排除森特士兴上市之后产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这便使得苏中一先生在日后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时候有失公允,损失独立性。
八、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王树平不独立: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森特士兴独立董事王树平以下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但未披露:

王树平与王磊(森特士兴发起人股东)、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共同参与投资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文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及(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七吉经济专业合作社,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疑。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2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四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四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九、刘爱森夫妇控股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违反公司法、税法、及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士兴盛亚”),注册资本1000万,李桂茹持股65.3%,刘爱森持股34.7%。
公司2004年6月1日-2011年7月11日之间曾用名“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逃税漏税以及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规。
十、刘爱森夫妇存在故意隐瞒关联方,隐瞒关联交易,掏空拟上市公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注册资本805万。
刘爱森妻子李桂茹及其亲属多人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李桂茹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的投资情况。
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对外投资的在业的子公司包括:
1、北京辛丰达五金制造厂;
2、北京市丰台区京华建筑材料经销公司;
3、北京永丰和利建材商店;
4、北京市丰台赵辛店加油站;
5、北京明光华宇钢化玻璃销售中心;
由于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为防止证监会发现上述公司,“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报送2015年年报时,故意隐瞒“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对外投资情况,使得工商信息未能显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与上述公司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均有大量业务往来,并从森特士兴套取利润。


刘爱森夫妇违法事实明显,证据确凿,严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如果森特士兴上市,将是股民的灾难,也是相关部门的严重失职,后果不堪设想。
(二)北京市三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如下:
股东1: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70万,占70%。
股东2: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15万,占15%。
股东3: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东河沿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15万,占15%。
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因延误报送2015年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虽然现在已经披露了年报,但其隐瞒了其对外投资的情况,该公司LP中包含李桂茹多名亲属,李桂琴、李桂珍、 李桂香、李桂兰、李桂梅。


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故意不报送2015年年报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LP中包括刘爱伟、李桂英、李桂兰、李桂平、李桂荣、李桂敏、李桂芝、李桂云。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2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五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五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十一、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明确“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现任三位监事叶渊先生、高伟先生、谢莉女士均没有法律、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明显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规定。且上述人员均为公司业务人员,根本无法对董事、高管、公司财务状况起到客观专业的监督、检查,由此质疑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存在重大缺陷。
十二、公司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三)监事谢莉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性存疑。


(四)监事高伟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五)副总经理蒋海峰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且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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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六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六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十三、公司董监高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森特士兴董事刘培华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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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七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七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十四、公司董监高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齐涛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七)董事李桂茹(刘爱森之妻)对外投资企业仍未完整披露,且在外担任职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性存疑。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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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八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八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十五、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存在违法公司法的情形,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十一)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独资新疆大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新疆连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在森特士兴担任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现行《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
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即使经过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可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森特士兴监事高伟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可能存在渎职方面的问题。
(十五)同样,公司副总经理蒋海峰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李勇,担任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担任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李勇履历:李勇,华永集团董事局主席,经济学博士,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副主席,世界酒店联盟联席主席兼中国区主席;外交官经济论坛主席、发起人;中国企业发展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企业投融资联盟副理事长,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黑龙江省政协常委;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中国生产力学会、中国国情研究会常务理事。2002年被《商业周刊》评为“中国新经济精英”;2003年被评为“第五届中国十大青年管理英才”;2004年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2005年被授予“世界生产力联盟杰出贡献奖”;2006年被评为“全亚洲杰出青年领袖”;2007年获“全球CEO杰出进步奖”;2008年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二十位青年领袖”之一,并先后获得“世界杰出华人勋章”和“中华爱心慈善大奖”;2009年被评为“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2010年被评为“全球五洲钻石十大杰出企业家”;2011年3月被评为“中国龙商特殊贡献奖”;2012年被全国教育大会评为“中国特色教育十大杰出贡献人物”;2013年被中国生产力大会评为“全国先进生产力杰出人物”,同年底又被多家权威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企业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人物”;2014年又一次被评为“全亚洲杰出青年领袖”。
李勇配合刘爱森规避监管,通过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森特士兴销售服务,转移森特士兴利润,其关联交易未披露说明。[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十六、森特士兴董监高持股或任职的关联公司,不仅限于前八封举报信中提及部分,仍有上百家应披露而未披露,现将其所有关联及疑似关联的公司汇总,请参见附件《森特士兴关联方汇总表》。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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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二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特士兴”)IPO招股说明书中仍然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
五、存在故意隐瞒关联公司及同业竞争的情形[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在森特士兴的招股说明书(1-1-176及1-1-177)中披露的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中,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南重士兴”)与森特士兴实为关联方。招股说明书中却未认定为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

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南重士兴注册于2001年3月23日,原注册地址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同为南宁市秀安路15号;南重士兴于2015年5月26日,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南宁市邕宁区广信路2号,见附件1(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地理信息)。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是翁家恩,翁家恩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刘爱森(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南重士兴公司担任董事,陈伟林(森特士兴的股东兼高管、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

则在南重士兴担任总经理,他们三个人可以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的影响,南重士兴实质上是森特士兴的关联方,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担任南重士兴监事。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却将南重士兴披露为非关联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与控股股东刘爱森合起来欺骗证监会,欺骗股民。附查询结果图:刘爱森这么做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套取应属于全体股东的利润。通过向南重士兴高价采购钢材,让南重士兴的自然人股东欧阳建宏为刘爱森代持股份,从而套取拟上市公司的利润。如果森特士兴发行上市了,将采用此方法不断套取所有散户股民的利益。

同时,由于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森特士兴的其他子公司(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及、沈阳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高度重叠,已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这违反了刘爱森、李桂茹夫妇于2014年6月23日分别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森特士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也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森特士兴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森特士兴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森特士兴,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森特士兴;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森特士兴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职务;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森特士兴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实体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5、本人在担任森特士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上述承诺均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森特士兴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森特士兴所有。”
面对刘爱森及森特士兴公司高管们如此虚假的陈述,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一定有更多的虚假材料,如果其股票得到了发行,那将是严重的欺诈发行。
我们相信证监会的老师们一定会给股民一个交代,不放过任何作假的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民。
我再次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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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日
附件1: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地理信息:



实名举报信之三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三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在前两封举报新中提到的内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已经重新报送了材料,并请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然而这次我要举报的是:
六、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杨冠三不独立[1.独立董事杨冠三、苏中一、王树平均存在独立性问题,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为弥补漏洞森特股份2016年年报补充披露了部分关联交易,包括杨冠三的参股公司。
但上述信息早就存在,为何招股说明书中不披露,而在举报人举报之后才披露?而且实际发生日期很有可能在16年以前就有,但审计报告和IPO申报材料之中根本没提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的问题。
独立董事杨冠三是“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杨冠三出资额277.08万,占9.236%。北纬机电主要代理销售联想产品,与森特士兴物流厂房机房业务存在上下游供货关系,可也产生关联交易。但上述信息及北纬机电

在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只披露了杨冠三持股的北京古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古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严重的欺诈,重大的遗漏,独立董事不独立。
七、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苏中一不独立:
苏中一,中审亚太的总咨询师,可以说德高望重。但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是苏中一配偶之兄持股90%的企业,森特士兴参股的公司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森特士兴发展的绿色节能建筑与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上下游关系,可以产生关联交易,如果目前没有,未来不排除森特士兴上市之后产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这便使得苏中一先生在日后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时候有失公允,损失独立性。
八、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王树平不独立: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森特士兴独立董事王树平以下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但未披露:

王树平与王磊(森特士兴发起人股东)、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共同参与投资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文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及(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七吉经济专业合作社,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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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四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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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四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九、刘爱森夫妇控股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违反公司法、税法、及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士兴盛亚”),注册资本1000万,李桂茹持股65.3%,刘爱森持股34.7%。
公司2004年6月1日-2011年7月11日之间曾用名“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逃税漏税以及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规。
十、刘爱森夫妇存在故意隐瞒关联方,隐瞒关联交易,掏空拟上市公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注册资本805万。
刘爱森妻子李桂茹及其亲属多人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李桂茹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的投资情况。
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对外投资的在业的子公司包括:
1、北京辛丰达五金制造厂;
2、北京市丰台区京华建筑材料经销公司;
3、北京永丰和利建材商店;
4、北京市丰台赵辛店加油站;
5、北京明光华宇钢化玻璃销售中心;
由于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为防止证监会发现上述公司,“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报送2015年年报时,故意隐瞒“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对外投资情况,使得工商信息未能显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与上述公司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均有大量业务往来,并从森特士兴套取利润。


刘爱森夫妇违法事实明显,证据确凿,严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如果森特士兴上市,将是股民的灾难,也是相关部门的严重失职,后果不堪设想。
(二)北京市三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如下:
股东1: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70万,占70%。
股东2: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15万,占15%。
股东3: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东河沿农工商联合公司”)出资15万,占15%。
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因延误报送2015年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虽然现在已经披露了年报,但其隐瞒了其对外投资的情况,该公司LP中包含李桂茹多名亲属,李桂琴、李桂珍、 李桂香、李桂兰、李桂梅。


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故意不报送2015年年报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LP中包括刘爱伟、李桂英、李桂兰、李桂平、李桂荣、李桂敏、李桂芝、李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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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日
实名举报信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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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明确“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现任三位监事叶渊先生、高伟先生、谢莉女士均没有法律、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明显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规定。且上述人员均为公司业务人员,根本无法对董事、高管、公司财务状况起到客观专业的监督、检查,由此质疑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存在重大缺陷。
十二、公司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三)监事谢莉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性存疑。


(四)监事高伟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五)副总经理蒋海峰存在大量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且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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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董监高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齐涛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未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外担任多项职务,独立性存疑。


(七)董事李桂茹(刘爱森之妻)对外投资企业仍未完整披露,且在外担任职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性存疑。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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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第八封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举报内容如下:
十五、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存在违法公司法的情形,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十一)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独资新疆大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新疆连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在森特士兴担任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现行《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
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即使经过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可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森特士兴监事高伟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可能存在渎职方面的问题。
(十五)同样,公司副总经理蒋海峰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李勇,担任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森特士兴董事会秘书担任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李勇履历:李勇,华永集团董事局主席,经济学博士,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副主席,世界酒店联盟联席主席兼中国区主席;外交官经济论坛主席、发起人;中国企业发展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企业投融资联盟副理事长,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黑龙江省政协常委;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中国生产力学会、中国国情研究会常务理事。2002年被《商业周刊》评为“中国新经济精英”;2003年被评为“第五届中国十大青年管理英才”;2004年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2005年被授予“世界生产力联盟杰出贡献奖”;2006年被评为“全亚洲杰出青年领袖”;2007年获“全球CEO杰出进步奖”;2008年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二十位青年领袖”之一,并先后获得“世界杰出华人勋章”和“中华爱心慈善大奖”;2009年被评为“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2010年被评为“全球五洲钻石十大杰出企业家”;2011年3月被评为“中国龙商特殊贡献奖”;2012年被全国教育大会评为“中国特色教育十大杰出贡献人物”;2013年被中国生产力大会评为“全国先进生产力杰出人物”,同年底又被多家权威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企业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人物”;2014年又一次被评为“全亚洲杰出青年领袖”。
李勇配合刘爱森规避监管,通过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森特士兴销售服务,转移森特士兴利润,其关联交易未披露说明。[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十六、森特士兴董监高持股或任职的关联公司,不仅限于前八封举报信中提及部分,仍有上百家应披露而未披露,现将其所有关联及疑似关联的公司汇总,请参见附件《森特士兴关联方汇总表》。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我再次向证监会申请强制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更多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同时召开媒体说明会,供群众监督。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1月
发表于 2017/5/14 21:41:56
3楼
实名举报关于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欺诈发行及董事长刘爱森违法违规的行为,恳请彻查
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前8封举报信的寄送记录如下:



这是我的第九封举报信,并请证监会及有关纪检部门更广泛地调查关于森特股份欺诈IPO的行为。此举报信已同时寄送至以下部门:
1.监管部门:□□□信访办、证监会信访办、证监会办公厅、证监会上市发行部、森特股份IPO上会7位委员、北京市证监局、上海证监局、证监会纪检委、中国证监会稽查总局、证监会
高层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
2.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媒体:上海证券报等;
举报内容如下:
本人自2016年10月至今,已向监管部门多次寄送了封举报信并反映情况,但刘爱森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收敛约束,反而更加嚣张跋扈。
一、刘爱森在公司上市前,只敢吹嘘其公司上市100%没问题,但每当有人问到他为什么如此自信,他就笑一笑讳莫如深。但自从森特股份2016年12月上市以后,刘爱森便一改以往的低调,多次在公开及私下场合向政商界鼓吹其强大的□□人脉,并为其不可告人的商业活动及□□活动牟利。
1.据说对于官员,其主要是通过不断鼓吹其第二大股东华永集团的董事长李勇是李长春的儿子,可以通天,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都必须给面子,谁帮我办事,我就帮谁升官铺路。然而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长春之子并非李勇,而是中国移动副总裁李慧镝。在招投标当中给予森特股份特殊待遇的,刘爱森都向其许诺巨额好处费。森特股份借此在其工程项目招投标、铁路领域产品销售等方面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刘爱森的这种跋扈行为,在行业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而对于企业及商人,据说刘爱森主要推荐他们加入李勇的中企会,并以自身公司作为实际案例,向企业家承诺只要听他刘爱森的,保证企业家的公司上市。刘爱森的这些自信,可能都是来源于其声称的李长春之子李勇内部人员的保护。
二、但对于刘爱森的这种政界资源的鼓吹,也的确有一定的可信度。和一般企业的上市答谢酒会相比,森特股份的酒会有很多政府官员受邀参会。通过森特股份的上市答谢酒会上可以看出来一些端倪。在中企会网站上发表了《热烈祝贺中企会执行主席李勇旗下公司森特股份成功上市》为主题的文章,链接如下: w ww.cedfch.org/CU_list.asp?id=629。
上述文章不但说明了有诸多官员到场,还揭示了森特股份和华勇集团的奇怪关系。
文中说“森特股份隶属于华永集团”,试问森特股份是刘爱森的还是李勇的?为什么写李勇旗下?难道刘爱森是替李勇代持的股份?难道森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刘爱森而是李勇?
李勇晚宴致辞再来看出席酒会的人员,据说很多不明真相的官员都是被刘爱森“能通天”的说法忽悠到酒会的,出席人员除中企会执行主席、华永集团董事局主席李勇及森特股份董事长刘爱森以外,还包括: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刘剑锋、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黄家泉、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黄红元、全国政协外事委副主任、原外交部副部长、南南合作促进会会长吕新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潘良、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印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梁胜、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张晓蕾,中企会秘书长侯祥、常务副秘书长张峰、副秘书长陈万能及来自全国各地的贵宾代表近300人出席。

试问一家民营的上市公司,为何在上市答谢酒会中邀请了诸多政府官员?这么多政府官员出席酒会,把中央的八项规定摆到哪里去了?
在2017年1月20日,□□□王岐山书记在《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会上就提到过“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
三、森特股份的保护伞
然而就在证监会的眼皮底下,出现了森特股份IPO欺诈发行的行为。这里特别指出森特股份的IPO保荐券商是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201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欣泰电气(300372)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业内人士当时预计兴业证券手上的60多个在审项目将因欣泰电气造假事件受影响。然而仅仅2个月,兴业证券所有排队的IPO项目就恢复了审查,明显不符合规定。
听说当时有人还曾问过刘爱森,森特股份IPO是否会收到影响,刘爱森却一点儿都不担心,还暗示上面有人会搞定的。大概正是他所说的上面的人帮助森特股份IPO,游说发审委尽快放行兴业证券的在审项目,并且帮助森特股份IPO夹塞儿插队,加速拿到了证监会的批文,使森特股份IPO发行至少提前了几个月。
发审委2016年9月14日第135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森特股份(首发)申请;2016年11月11日森特股份收到了证监会《关于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按照当时每月核准不到10家的速度,一家企业从过会到拿到批文,至少需要4-6个月,森特股份仅仅用了不到2个月。大概也正是因为上面有人,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这么高级别的券商一把手也参加了森特股份的上市酒会。
四、森特股份IPO欺诈发行重要事实部分汇总
(一)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参见第一封举报信)
森特士兴持有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另外两人王辉和刘斌分别各持25%股份,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未超过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在森特士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代持达到不将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至森特士兴的目的。刘爱森的妻子李桂茹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使得刘爱森及其妻子已经可以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森特士兴母公司从事的光伏新能源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采购节能环保材料。刘爱森通过指使其妻子,令森特士兴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高价采购原材料,通过代持,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核查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201,同属一栋楼的上下楼层,中介机构明知上述情况却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故意隐瞒,只字未提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的关联情况,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追责。
(二)前五大材料供应商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股份代持,实为关联方,经营范围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参见举报信二)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是翁家恩,翁家恩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刘爱森(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南重士兴公司担任董事,陈伟林(森特士兴的股东兼高管、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则在南重士兴担任总经理,他们三个人可以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的影响,南重士兴实质上是森特士兴的关联方,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担任南重士兴监事。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却将南重士兴披露为非关联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与控股股东刘爱森合起来欺骗证监会,欺骗股民。刘爱森这么做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套取应属于全体股东的利润。通过向南重士兴高价采购钢材,让南重士兴的自然人股东欧阳建宏为刘爱森代持股份,从而套取拟上市公司的利润。

工商信息查询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gxqyxygs.gov.cn/sydq/loginSydqAction!sydq.dhtml)
(三)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不独立(参见举报信三)
1.独立董事杨冠三是“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森特士兴物流厂房机房业务存在上下游供货关系,可也产生关联交易。

2.独立董事苏中一不独立,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是苏中一配偶之兄持股90%的企业,森特士兴参股的公司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森特士兴发展的绿色节能建筑与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上下游关系。
3.独立董事王树平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但未披露,王树平与王磊(森特士兴发起人股东)、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共同参与投资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文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及(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七吉经济专业合作社,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疑。
(四)刘爱森夫妇控股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关联方,隐瞒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参见举报信四)
1.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士兴盛亚”),注册资本1000万,李桂茹持股65.3%,刘爱森持股34.7%。公司2004年6月1日-2011年7月11日之间曾用名“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
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规。
2.刘爱森夫妇违规不实披露工商信息,规避“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森特股份的关联交易。
刘爱森妻子李桂茹及其亲属多人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李桂茹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的投资情况。
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对外投资的在业的子公司包括:
北京辛丰达五金制造厂;
北京市丰台区京华建筑材料经销公司;
北京永丰和利建材商店;
北京市丰台赵辛店加油站;
北京明光华宇钢化玻璃销售中心;
由于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为防止证监会发现上述公司,“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报送2015年年报时,故意隐瞒“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对外投资的情况,使得工商信息未能显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与上述公司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均有大量业务往来,并从森特士兴套取利润。
(五)公司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参见举报信五、六、七及关联公司清单一览表)
(六)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存在违法公司法的情形,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参见举报信八)
1.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独资新疆大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新疆连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在森特士兴担任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公司副总经理蒋海峰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6〕11540号)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07月07日


森特士兴涉嫌造假上市隐瞒关联关系虚增采购
11月11日,森特士兴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特士兴”)获得中国证监会IPO批文。
然而,记者独家调查发现,森特士兴涉嫌造假上市,刻意隐瞒了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重士兴”)等核心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知情人士爆料称,森特士兴参股50%的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氢创世”)还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并成为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
涉嫌刻意隐瞒关联方
根据目前的发行节奏,不出意外的话森特士兴预计将很快启动新股发行并在上海主板上市。
但记者独家调查发现,森特士兴对南重士兴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如实披露,涉嫌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招股书披露,南重士兴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向森特士兴提供钢结构件的金额分别为683.76万元、2827.83万元、1360.90万元、3713.34万元和1784.08万元,累计金额高达10369.91万元,仅有2011年和2014年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名单。
南宁南重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安装钢结构、彩钢浪板等业务。
在2011年6月刚刚受让46%的出资额完成重组之后,森特士兴2012年7月又迅速将其所持南重士兴46%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按出资额转让给欧阳建宏,并以此认定公司与南重士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对此,森特士兴解释称,为了抓住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业务机会,公司决定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南宁及周边地区钢结构及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业务,将重组后的南重士兴作为双方合作的平台。但由于规模小且处于亏损状态,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扩大,达不到双方合作的预期效果,最终选择退出南重士兴。
事实恐怕并非如此简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尽管早已不持有南重士兴任何股权,但来自森特士兴的多位核心股东和高管均在公司担任关键角色。
其中,南重士兴总经理是森特士兴的股东兼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陈伟林;副董事长是翁家恩,而翁家恩的身份则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爱森同样在南重士兴担任董事,而森特士兴股东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德顺也担任南重士兴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重士兴董事会5名成员中,来自森特士兴的管理层多达3名,且均为重要经营管理岗位,这无疑将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影响。同时,上述股权转让的背后,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关联交易而安排欧阳建宏替森特士兴代为持股的嫌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投行人士也指出,关联交易是拟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手段。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南重士兴被认定为森特士兴的非关联方是不合理的。
采访律师()
除此之外,由于经营范围和业务高度重叠,南重士兴与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沈阳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森特士兴核心子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
系,并严重违反了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李桂茹夫妇分别2014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疑似资金体外循环平台
除了南重士兴涉嫌通过股份代持等途径刻意隐瞒关联关系外,森特士兴参股50%的华氢创世也涉嫌存在股份代持,同时该公司疑似为森特士兴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
根据招股书披露,华氢创世成立于2008年12月,法人代表李桂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爱森配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经营范围为新型能源、节能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东分别为森特士兴、刘斌和王辉,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和25%。
值得一提的是,与华氢创世注册地址为同一栋楼相邻楼层的,还有森特士兴的4家全资子公司之一的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参股90%的北京华油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和参股31.6%的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分公公司。
知情人士向记者爆料称,华氢创世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刘斌和王辉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华氢创世50%的股权。
记者调查发现,就在森特士兴及其核心公司所在的同一栋楼,还有一家注册于2015年3月的公司——北京华瑞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就是王辉,另外两位股东分别为高峰和姚智慧。
此外,高峰、姚智慧还同时在北京华氢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而这家公司与华氢创世均存在具备某种指向的“华氢”字号。
上述人士称,由于持股未超过50%,森特士兴未能实现对华氢创世的合并报表。同时,华氢创世还成为森特士兴在原材料采购中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并成功避免核查。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具体操作方式包括: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等核心供应商进行采购,再安排后者向华氢创世科技进行采购,从而轻松实现了一个完整的资金体外循环。
招股书显示,作为森特士兴多年来的第一大供应商,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2016年上半年向公司销售钢卷的金额分别高达23050.09万元、11977.50万元、16926.04万元、
9835.27万元、6710.73万元和3462.81万元,累计金额高达71962.44万元。
同时,森特士兴2011年、2012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钢卷的金额分别高达1,306.45万元和1,863.97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浪成栋,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代理人:祁小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爱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均,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西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委托代理人:程仔微,男,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华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槽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刘洋庆,经理。
上诉人浪成栋因与被上诉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公司)、兰州华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9日,上诉人浪成栋在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新疆兰石重装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现场,在修建彩板房时,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救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大量费用。上诉人浪成栋是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的员工,新疆兰石重装能源工程是由被上诉人兰石公司发包给被上诉人森特公司进行施工,被上诉人森特公司将建劳务发包给被上诉人华宸公司,因赔偿事宜,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69059.8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浪成栋系被告华宸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华宸公司对其系该公司聘用的员工及原告浪成栋受伤的事实亦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浪成栋的起诉。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原告浪成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森特公司答辩称:认可一审裁定,要求二审维持。
被上诉人兰石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原审中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浪成栋系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的员工及浪成栋受伤的事实均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刚
代理审判员 陶金
代理审判员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 志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欺诈发行及董事长刘爱森违法违规的行为,恳请彻查
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前8封举报信的寄送记录如下:



这是我的第九封举报信,并请证监会及有关纪检部门更广泛地调查关于森特股份欺诈IPO的行为。此举报信已同时寄送至以下部门:
1.监管部门:□□□信访办、证监会信访办、证监会办公厅、证监会上市发行部、森特股份IPO上会7位委员、北京市证监局、上海证监局、证监会纪检委、中国证监会稽查总局、证监会
高层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
2.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媒体:上海证券报等;
举报内容如下:
本人自2016年10月至今,已向监管部门多次寄送了封举报信并反映情况,但刘爱森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收敛约束,反而更加嚣张跋扈。
一、刘爱森在公司上市前,只敢吹嘘其公司上市100%没问题,但每当有人问到他为什么如此自信,他就笑一笑讳莫如深。但自从森特股份2016年12月上市以后,刘爱森便一改以往的低调,多次在公开及私下场合向政商界鼓吹其强大的□□人脉,并为其不可告人的商业活动及□□活动牟利。
1.据说对于官员,其主要是通过不断鼓吹其第二大股东华永集团的董事长李勇是李长春的儿子,可以通天,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都必须给面子,谁帮我办事,我就帮谁升官铺路。然而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长春之子并非李勇,而是中国移动副总裁李慧镝。在招投标当中给予森特股份特殊待遇的,刘爱森都向其许诺巨额好处费。森特股份借此在其工程项目招投标、铁路领域产品销售等方面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刘爱森的这种跋扈行为,在行业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而对于企业及商人,据说刘爱森主要推荐他们加入李勇的中企会,并以自身公司作为实际案例,向企业家承诺只要听他刘爱森的,保证企业家的公司上市。刘爱森的这些自信,可能都是来源于其声称的李长春之子李勇内部人员的保护。
二、但对于刘爱森的这种政界资源的鼓吹,也的确有一定的可信度。和一般企业的上市答谢酒会相比,森特股份的酒会有很多政府官员受邀参会。通过森特股份的上市答谢酒会上可以看出来一些端倪。在中企会网站上发表了《热烈祝贺中企会执行主席李勇旗下公司森特股份成功上市》为主题的文章,链接如下: w ww.cedfch.org/CU_list.asp?id=629。
上述文章不但说明了有诸多官员到场,还揭示了森特股份和华勇集团的奇怪关系。
文中说“森特股份隶属于华永集团”,试问森特股份是刘爱森的还是李勇的?为什么写李勇旗下?难道刘爱森是替李勇代持的股份?难道森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刘爱森而是李勇?
李勇晚宴致辞再来看出席酒会的人员,据说很多不明真相的官员都是被刘爱森“能通天”的说法忽悠到酒会的,出席人员除中企会执行主席、华永集团董事局主席李勇及森特股份董事长刘爱森以外,还包括: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刘剑锋、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黄家泉、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黄红元、全国政协外事委副主任、原外交部副部长、南南合作促进会会长吕新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潘良、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印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梁胜、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张晓蕾,中企会秘书长侯祥、常务副秘书长张峰、副秘书长陈万能及来自全国各地的贵宾代表近300人出席。

试问一家民营的上市公司,为何在上市答谢酒会中邀请了诸多政府官员?这么多政府官员出席酒会,把中央的八项规定摆到哪里去了?
在2017年1月20日,□□□王岐山书记在《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会上就提到过“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
三、森特股份的保护伞
然而就在证监会的眼皮底下,出现了森特股份IPO欺诈发行的行为。这里特别指出森特股份的IPO保荐券商是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201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欣泰电气(300372)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业内人士当时预计兴业证券手上的60多个在审项目将因欣泰电气造假事件受影响。然而仅仅2个月,兴业证券所有排队的IPO项目就恢复了审查,明显不符合规定。
听说当时有人还曾问过刘爱森,森特股份IPO是否会收到影响,刘爱森却一点儿都不担心,还暗示上面有人会搞定的。大概正是他所说的上面的人帮助森特股份IPO,游说发审委尽快放行兴业证券的在审项目,并且帮助森特股份IPO夹塞儿插队,加速拿到了证监会的批文,使森特股份IPO发行至少提前了几个月。
发审委2016年9月14日第135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森特股份(首发)申请;2016年11月11日森特股份收到了证监会《关于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按照当时每月核准不到10家的速度,一家企业从过会到拿到批文,至少需要4-6个月,森特股份仅仅用了不到2个月。大概也正是因为上面有人,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这么高级别的券商一把手也参加了森特股份的上市酒会。
四、森特股份IPO欺诈发行重要事实部分汇总
(一)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参见第一封举报信)
森特士兴持有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另外两人王辉和刘斌分别各持25%股份,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未超过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在森特士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代持达到不将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至森特士兴的目的。刘爱森的妻子李桂茹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使得刘爱森及其妻子已经可以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森特士兴母公司从事的光伏新能源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采购节能环保材料。刘爱森通过指使其妻子,令森特士兴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高价采购原材料,通过代持,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核查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201,同属一栋楼的上下楼层,中介机构明知上述情况却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故意隐瞒,只字未提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的关联情况,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追责。
(二)前五大材料供应商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股份代持,实为关联方,经营范围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欺诈。(参见举报信二)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是翁家恩,翁家恩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刘爱森(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南重士兴公司担任董事,陈伟林(森特士兴的股东兼高管、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则在南重士兴担任总经理,他们三个人可以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的影响,南重士兴实质上是森特士兴的关联方,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担任南重士兴监事。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却将南重士兴披露为非关联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与控股股东刘爱森合起来欺骗证监会,欺骗股民。刘爱森这么做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套取应属于全体股东的利润。通过向南重士兴高价采购钢材,让南重士兴的自然人股东欧阳建宏为刘爱森代持股份,从而套取拟上市公司的利润。

工商信息查询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gxqyxygs.gov.cn/sydq/loginSydqAction!sydq.dhtml)
(三)森特士兴的独立董事不独立(参见举报信三)
1.独立董事杨冠三是“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森特士兴物流厂房机房业务存在上下游供货关系,可也产生关联交易。

2.独立董事苏中一不独立,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是苏中一配偶之兄持股90%的企业,森特士兴参股的公司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森特士兴发展的绿色节能建筑与吉林中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上下游关系。
3.独立董事王树平对外投资情况应披露但未披露,王树平与王磊(森特士兴发起人股东)、刘德顺(森特士兴财务总监)共同参与投资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文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及(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七吉经济专业合作社,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疑。
(四)刘爱森夫妇控股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关联方,隐瞒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参见举报信四)
1.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士兴盛亚”),注册资本1000万,李桂茹持股65.3%,刘爱森持股34.7%。公司2004年6月1日-2011年7月11日之间曾用名“北京华信建安劳务有限公
司”。在公司更名为士兴盛亚以前,主要为森特士兴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存在通过劳务关联交易套取森特士兴利润的情况,刘爱森夫妇存在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规。
2.刘爱森夫妇违规不实披露工商信息,规避“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曾用名“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森特股份的关联交易。
刘爱森妻子李桂茹及其亲属多人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李桂茹对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的投资情况。
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农工商联合公司)对外投资的在业的子公司包括:
北京辛丰达五金制造厂;
北京市丰台区京华建筑材料经销公司;
北京永丰和利建材商店;
北京市丰台赵辛店加油站;
北京明光华宇钢化玻璃销售中心;
由于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为防止证监会发现上述公司,“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报送2015年年报时,故意隐瞒“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对外投资的情况,使得工商信息未能显示北京紫金盟投资管理中心与上述公司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森特士兴与上述公司均有大量业务往来,并从森特士兴套取利润。
(五)公司董监高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参见举报信五、六、七及关联公司清单一览表)
(六)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存在违法公司法的情形,对外投资情况未如实披露,存在重大隐瞒,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参见举报信八)
1.森特士兴监事高伟在国有独资新疆大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新疆连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在森特士兴担任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公司副总经理蒋海峰也在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未披露任职情况,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独立性存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6〕11540号)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07月07日


森特士兴涉嫌造假上市隐瞒关联关系虚增采购
11月11日,森特士兴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特士兴”)获得中国证监会IPO批文。
然而,记者独家调查发现,森特士兴涉嫌造假上市,刻意隐瞒了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重士兴”)等核心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知情人士爆料称,森特士兴参股50%的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氢创世”)还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并成为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
涉嫌刻意隐瞒关联方
根据目前的发行节奏,不出意外的话森特士兴预计将很快启动新股发行并在上海主板上市。
但记者独家调查发现,森特士兴对南重士兴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如实披露,涉嫌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招股书披露,南重士兴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向森特士兴提供钢结构件的金额分别为683.76万元、2827.83万元、1360.90万元、3713.34万元和1784.08万元,累计金额高达10369.91万元,仅有2011年和2014年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名单。
南宁南重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安装钢结构、彩钢浪板等业务。
在2011年6月刚刚受让46%的出资额完成重组之后,森特士兴2012年7月又迅速将其所持南重士兴46%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按出资额转让给欧阳建宏,并以此认定公司与南重士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对此,森特士兴解释称,为了抓住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业务机会,公司决定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南宁及周边地区钢结构及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业务,将重组后的南重士兴作为双方合作的平台。但由于规模小且处于亏损状态,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扩大,达不到双方合作的预期效果,最终选择退出南重士兴。
事实恐怕并非如此简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尽管早已不持有南重士兴任何股权,但来自森特士兴的多位核心股东和高管均在公司担任关键角色。
其中,南重士兴总经理是森特士兴的股东兼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负责人陈伟林;副董事长是翁家恩,而翁家恩的身份则是森特士兴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森特士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爱森同样在南重士兴担任董事,而森特士兴股东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德顺也担任南重士兴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重士兴董事会5名成员中,来自森特士兴的管理层多达3名,且均为重要经营管理岗位,这无疑将对南重士兴施加重大影响。同时,上述股权转让的背后,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关联交易而安排欧阳建宏替森特士兴代为持股的嫌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投行人士也指出,关联交易是拟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手段。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南重士兴被认定为森特士兴的非关联方是不合理的。
采访律师()
除此之外,由于经营范围和业务高度重叠,南重士兴与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沈阳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森特士兴核心子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
系,并严重违反了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李桂茹夫妇分别2014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疑似资金体外循环平台
除了南重士兴涉嫌通过股份代持等途径刻意隐瞒关联关系外,森特士兴参股50%的华氢创世也涉嫌存在股份代持,同时该公司疑似为森特士兴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
根据招股书披露,华氢创世成立于2008年12月,法人代表李桂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爱森配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经营范围为新型能源、节能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东分别为森特士兴、刘斌和王辉,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和25%。
值得一提的是,与华氢创世注册地址为同一栋楼相邻楼层的,还有森特士兴的4家全资子公司之一的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参股90%的北京华油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和参股31.6%的华永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分公公司。
知情人士向记者爆料称,华氢创世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刘斌和王辉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华氢创世50%的股权。
记者调查发现,就在森特士兴及其核心公司所在的同一栋楼,还有一家注册于2015年3月的公司——北京华瑞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就是王辉,另外两位股东分别为高峰和姚智慧。
此外,高峰、姚智慧还同时在北京华氢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而这家公司与华氢创世均存在具备某种指向的“华氢”字号。
上述人士称,由于持股未超过50%,森特士兴未能实现对华氢创世的合并报表。同时,华氢创世还成为森特士兴在原材料采购中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运作平台,并成功避免核查。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具体操作方式包括: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等核心供应商进行采购,再安排后者向华氢创世科技进行采购,从而轻松实现了一个完整的资金体外循环。
招股书显示,作为森特士兴多年来的第一大供应商,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2016年上半年向公司销售钢卷的金额分别高达23050.09万元、11977.50万元、16926.04万元、
9835.27万元、6710.73万元和3462.81万元,累计金额高达71962.44万元。
同时,森特士兴2011年、2012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钢卷的金额分别高达1,306.45万元和1,863.97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浪成栋,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代理人:祁小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爱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均,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西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委托代理人:程仔微,男,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华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槽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刘洋庆,经理。
上诉人浪成栋因与被上诉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公司)、兰州华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9日,上诉人浪成栋在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新疆兰石重装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现场,在修建彩板房时,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救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大量费用。上诉人浪成栋是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的员工,新疆兰石重装能源工程是由被上诉人兰石公司发包给被上诉人森特公司进行施工,被上诉人森特公司将建劳务发包给被上诉人华宸公司,因赔偿事宜,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69059.8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浪成栋系被告华宸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华宸公司对其系该公司聘用的员工及原告浪成栋受伤的事实亦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浪成栋的起诉。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原告浪成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森特公司答辩称:认可一审裁定,要求二审维持。
被上诉人兰石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原审中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浪成栋系被上诉人华宸公司的员工及浪成栋受伤的事实均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刚
代理审判员 陶金
代理审判员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 志强
发表于 2017/5/14 21:4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