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马驹桥派出所“取证不足” 造成伤害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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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记者任成滨北京报道)2017年3月10日,一篇《北京通州一派出所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被举报》的文章,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网络媒体纷纷转载。

  四十多天过去了,广大网友关心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绳之以法,受害人是否得到妥善安置?

  带着疑问,本站记者采访了受害人张强(化名)。

  张强介绍,上次媒体将此事曝光之后,通州分局信访处主动给他联系了,让他找马驹桥派出所。马驹桥派出所的杨所长热情接待了他。杨所长说,此事不是不管,是证据不足,分局不批,回去等着吧!

  张强称,一个月来,他多次找派出所,还是说证据不足,是当时处警的干警做的证据不足,现在正在侦察。

  让张强不明白的是,当时处警的是马小影警官,双方都做了笔录,还签了字,为何现在又说那时做的证据不足?作为首都警察,如此处警,岂不是给首都警察形象抹黑吗?重要的是让张强感觉到通州分局并没有解决此事的诚意。一推再推,分明是搞拖延战术!

  事实经过

  举报人张强,内蒙古人,自2005年来北京打工至今。

  2011年,张强借给好友王春华十五万块钱。同年夏天,张强只身一人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北鱼池找王春华要钱。没想到的是,王春华不但不还钱,还请来所谓的“黑社会”大约四十多人,将张强殴打昏迷。张强称,带头大哥绰号叫“海龙”。

  张强受伤后被王春华等人送到马驹桥医院,医院见其伤势严重,拒绝收留。于是,王春华又将其送到亦庄同仁医院。经同仁医院诊断,张强腰椎骨折、肾出血。在医院初步诊断后,张强向通州马驹桥派出所报案。当时马小颖警官等人接警出警,并现场做了笔录。张强称他本人在笔录上签了字。后经派出所指定的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害。

  出院后,我多次到马驹桥派出所讨要说法,但是,派出所一直称“找不到人”,也不按法律程序处理。此事已经过去六年了,雇凶打人者王春华和带头“大哥”海龙等人却一直逍遥法外至今。

  据了解,王春华因犯□□罪被北京大兴公安局逮捕,然后被取保候审。王应该在警方的监视范围之内。现在是电子数据共享时代,马驹桥派出所怎会找不到人呢?

  张强表示,派出所是否充当了“黑社会”的保护伞?公安局到底是维护的人民的利益,还是所谓“社会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轻伤害要追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华律网刑事问题专家称,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强表示,自从医院看完病后,没有任何人管他,更谈不上赔偿等问题。

  网友呼吁警察要对得起头顶上的国徽

  让张强不明白的是,此事发生近六年了,马驹桥派出所为何仍未“找到人”,案件缘何不予处理?是否涉嫌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在人民群众和“黑社会”之间,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底层,永远都是受害者。

  网友浪花朵朵评论,现在警察都不知道干什么了,证据没做好,警察有责任。

  网名变色龙称,我们只要求警察办案对得起头顶上的国徽!

  法治在线评论员称,证据没做好是警察的失职,造成的伤害应由警察承担。

  张强称,派出所这么推,他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了。

  记者调查发现,当年处警的警官马小颖从原来的“小卒子”,现在升任大杜社派出所副所长了。毛主席曾说过,人不怕犯错误,改了就是好同志!首都警察不敢承认错误,连这样的勇气都没有,岂能承担保卫首都的重任?

  本案被害人可以接受马警官当年做的“证据不足”的事实,但是,面对现实,马驹桥派出所该如何承担责任,应由明确的态度,不要让受害人继续再受伤害!不要让犯罪嫌疑人继续逍遥法外。

  谁来保护首都百姓的利益,百姓应该相信谁?

  本站记者继续跟踪报道!
发表于 2017-4-23 12:16:50 最后修改于 2017/4/23 12: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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