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很同情药家鑫的母亲

楼主

浙江魅族 [离线]

3★★★☆☆

发帖数:96 积分:690
11楼

无论舆论如何,就如上面所说“案件事实清楚,流程规范”“故意杀人和携带管制刀具”“杀人后逃逸并没有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这些条件,足够也必须死刑了吧?

      
发表于 2009/4/1 21:37:30

xixi1989 [离线]

4★★★★☆

发帖数:98 积分:848
12楼


故意杀人, 自首情节, 认罪态度良好
这种情况, 通常死缓居多

      
发表于 2009/4/2 2:34:42

fish的泪 [离线]

4★★★★☆

发帖数:105 积分:977
13楼




确实
但是交通肇事和下车杀人还是不能比的

      
发表于 2009/4/2 8:35:44

lzg1985 [离线]

4★★★★☆

发帖数:106 积分:782
14楼

“故意杀人,造成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当判处死刑”,每年大概五千例死刑案件,我觉得影响比得上本案的,很少

      
发表于 2009/4/2 12:50:46

小树快长大 [离线]

4★★★★☆

发帖数:105 积分:898
15楼

回复12L,好像药的行为过于恶劣,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附一点观点转自新浪博客

1、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杀人灭口的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

2、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3、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改意图反而杀人灭口,在杀人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应该从重处罚。

4、该案犯罪地点在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属于公共场所,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综上所述,药家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至于其坦白的情节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实无适用之余地。



      
发表于 2009/4/2 16:46:17
返回本版
1
2

请您先 登录 再进行发帖

快速回复楼主